您好,欢迎光临海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平台! 登录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改革试点的决定,根据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通知中包含了三个附件《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以下简称《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等文件,自20l2年1月1日起施行。